责任和义务建立综合性慈善文化(二)

公民把慈善当作个人的义务,这是一个社会的慈善文化被个人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应该是一个柔性的过程,而不能是一个强制过程。这就是说,社会可以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倡导慈善和捐赠,但不能以任何一种方式,从行政摊派到强讨硬索,逼迫个人捐赠。公民在捐出自己的钱物时,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在自主行使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支配权,这种权利不受他人的干预。捐赠之成为善,就在于它是发自个人内心的,是一种自由意志的主张,因为一切善都必须是自由的,是对最高道德指令的内在服从。所以,现代慈善文化虽然不突出善行的个人德行性质,但仍然捍卫慈善作为德行所要求的自主和自由,不仅尊重个人捐或不捐的自由,更从体制上保证了个人捐赠用于其所愿意的对象或场合。

现代慈善组织承担着向捐赠者详细说明捐赠款或捐赠物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责任。这种透明的慈善保证了慈善不会成为欺诈的牺牲品,保证了慈善不会助长欺诈泛滥所带来的伪善盛行。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切实地保证捐赠者的权利,让他们的良好意愿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也是中国今天重建慈善文化时需要通过制度来加以体现的一项原则。

慈善文化是一个综合体系,“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真正关心中国慈善事业的人可以从一些当前最为迫切的地方做起,只要大家一起努力,中国国民的慈善观念和慈善行为都会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