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专项基金的健康发展,使用好管理好专项基金,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 各专项基金接受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2条 专项基金应在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3条 专项基金要使用带有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的专项基金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4条 专项基金未经授权,不得以其独立的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5条 专项基金来源于定向捐助,包括资金捐助和物质捐助。
第6条 专项基金应根据其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第7条 专项基金列支行政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一般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8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安慈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9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10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10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11条 专项基金对外发布信息,须经安慈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审批才可公布。
第12条 安慈公益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并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13条 安慈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14条 专项基金终止时,应当做好后续工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15条 专项基金可以设立工作联络处(委员会),由发起人和发起人推举的人选担任委员,并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会长)。
第16条 每年年初,各专项基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需编制预算。年度预算需经安慈理事会研究批准方可实施。
第17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18条 本规定如与《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章程》冲突,以后三者为准。
第19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第20条 本规定自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201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