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和授予捐赠者荣誉制度(试行)

为使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安慈”)健康快速发展,调动各界人士为安慈基金会做贡献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1. 安慈设立各种专项基金。须有5—7名发起人并提出申请,安慈理事会研究讨论后同意设立专项基金并批准设立工作联络处。

2. 设立专项基金必须达到30万元以上的初始基金。专项基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理事长捐款30万元及以上,理事长可申请加入安慈理事会。

3. 所有设立的专项基金都须与安慈签订正式协议,并接受安慈理事会监督管理。

4. 专项基金必须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由安慈理事会制定的其他制度和规定。

5.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撤销,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章程》办理。

6. 安慈设理事、荣誉理事和名誉理事。

7.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安慈理事不得超过25人,如理事名额已满,则不再发展理事,需有人退出才可吸纳理事。

8. 理事条件按章程规定并需达到下列三条:一、该企业(自然人)须由理事会认可;二、一次性捐款60万元及以上;三、承诺能正常参加理事会活动。

9. 如附合前款三条,但理事人数已满25人,则只能先授予荣誉理事,等员额空出才可加入理事。

10. 荣誉理事:捐款10万元及以上者,由安慈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并授予荣誉理事称号。荣誉理事没有名额限制。

11. 捐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者,由安慈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并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没有名额限制。

12. 捐款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由安慈理事会颁发捐赠证书,授予“安慈志愿者”称号,并列入安慈志愿者名录。

13. 名誉理事:具有正高职称、正处以上职务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以及专项基金联络处主任和热心安慈公益的有关人士,可以由安慈基金会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14.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慈理事会拥有,如与《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章程》有冲突,以后者为准。

15.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2015年9月22日